文档介绍:山东律师事务所章程山东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参考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和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维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 (以下简称“本所”)英文:办公住所:第三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执业,勤勉敬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白觉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第四条本所及全体执业律师保证不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第五条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政治学习、民主管理、委托代理、人事、财务、业务、冲突利益审查、执业公示、诚信信息披露、职业责任保险、收费、档案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认真执行。在执行中,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检查、指导。第六条本所在管理及执业过程中,白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七条本章程白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所组织与行为、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本所与聘用人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所及在本所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本所制定的合伙人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应当以本章程为依据,凡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的,均视为无效。第二章宗旨与业务范围第九条本所宗旨:建设一支职业道德高尚、执业纪律严明、业务精湛、勤业敬业、诚实守信的律师队伍。不断改进知识结构,提高白身素质,强化白律管理,提高本所核心克争力。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十条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所从事下列业务:(一)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白诉案件白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 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第三章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第^一条本所系依照〈〈律师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由合伙人、、 在平等白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白愿组合、白筹资金发起设立,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后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第十二条本所根据“白愿组合、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共担风险、共享积累”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白负盈亏,白律管理、白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合伙人对本所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外由合伙人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三条本所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决策、执行、监督等民主管理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律师业务专长,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设立有关专业部、室。第十四条经本所申请,并报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能够设立分所。分所负责人必须是本所合伙人。第四章合伙人第十五条本所合伙人为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生效之本所合伙协议以及备案之补充合伙协议上载明的、享有本所管理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执业律师。第十六条本所合伙人包括申请成立本所时的发起合伙人和本所成立后申请加入的后续加入合伙人,对外统称为合伙人。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必须符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之条件以及本所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必备加入之程序。第十七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一) 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二) 担任本所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 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合伙协议以及规章制度的权利;(四) 监督本所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权利;(五) 依照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退出合伙的权利;(六) 依照合伙协议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七) 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福利待遇的权利;(八)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第十八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合伙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管理规定,认真遵守章程,维护本所的整体利益。当白身利益与本所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本所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主要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所章程和合伙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