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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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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概述.doc

上传人:799474576 2020/9/27 文件大小:6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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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概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评价的有关精神,规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备案确认,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电建协负责组织管理实施。第三条本办法以评价电力建设企业信用状况为核心,以加强电力建设企业守信为目标,进一步规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提高电力建设企业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中电建协设立“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行业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管委会下设信用办公室,负责行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一)贯彻国家信用评价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编制行业信用评价发展规划;(三)编制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管理办法、评价标准、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专家库、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信用监督等制度性文件;(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信评价的年度工作计划;(五)组织信用评价现场访谈和评审会。按有关规定公示和向有关部门备案确认并公布信用评价成果,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六)负责信用评价有效期的年检和复评等动态管理工作;(七)负责行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征集、审核、使用和披露。与关联协会交流信用信息;(八)负责信用专家库的专家管理、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等工作。(九)负责会员单位信用管理知识普及和信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定期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各会员单位应有至少2名经培训合格的信用评估师,由中电建协登记注册并接受定期继续教育。第五条信用专家库由信用办公室负责管理。信用专家按《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中的条件评选,为行业信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其工作职责:(一)负责行业信用管理和评价标准等制度性文件的专业技术工作;(二)负责完成企业信用评价现场访谈、评价报告编写和信用评审工作;(三)为会员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四)信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第三章信用评价原则及评价对象第六条评价原则(一)统一组织领导、突出专业特点、分类指导的原则;(二)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访谈相结合的原则;(三)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的原则;(四)企业自愿申报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第七条评价对象(一)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电力、水电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电力工程调试丙级及以上能力资格、电力工程保温防腐甲级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企业;(三)经行政许可部门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企业或总承包企业。第四章信用评价标准及基本方法第八条评价标准(一)信用评价标准是对参评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及意愿的综合评价,评价容包括参评企业的履约能力和企业的信用记录等;(二)根据参评企业的专业特点,评价标准按水电、火电、送变电、监理、调试和保温防腐等专业类别设置,每个专业在指标设定、记分标准和权重分配等方面均有其差异性;(三)评价标准由企业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竞争力、社会信用五个一级要素构成,每个一级要素下设二级要素和三级要素,从而构成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见附件1)。第九条评价方法(一)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由于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因素很多,其中难以量化的因素需借助信用专家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来判断。信用评价标准既要考虑科学的定量指标和计分模型,又要结合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定性指标要素分析的方法,保证信用评价充分反映参评企业真实的信用管理水平。(二)一致性和可比性一致性是指对同一类型的企业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可比性是指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评价成果互相比较,通过综合评价,保证信用评价成果的客观公正。(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信用评价不仅采取科学先进的评级技术,同时还考虑企业提供申报资料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信用评价工作的简便快捷高效。第五章信用评价程序第十条企业申报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须按《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见附件2)规定的容和格式向信用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按信用评价申报书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初评信用办公室在接到参评企业申报书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及现场访谈重点核查项目提纲。第十二条现场访谈(一)信用评价现场访谈目的是依据评价标准,对参评企业申报书及证明材料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进一步的信息采集和核实,保证信用评价报告的准确和公正;(二)现场访谈由信用办公室组织信用专家(评估师),按规定程序和重点核查提纲进行访谈。访谈程序包括领导层访谈(首次会议)、管理层访谈、项目部抽样访谈和交换访谈意见(末次会议)。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报告信用办公室根据初评意见及信用专家(评估师)撰写的企业管理、质量安全、财务、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