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九丶利用外资的新形式----外资并购
九、利用外资的新形式----外资并购
9>1、审批依据:外资并购的审批依据2006年9月8日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本规定。港澳台的投资者也参照本规定。
2、外资并购的概念:
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 我们常说的并购多半是指股权并购。并购是吸引外资的一种形式,并购后的企业类型可以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也可以是外商独资。
3、股权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别:
对比项目
股权并购所设外商投资企业
一般外商投资企业
新企业中方
自然人
企业法人
新企业名称
可以用中方旧名,也可起新名
必须起新名
原中方是否存在
不存在
存在
原中方债权债务
承担
不承担
4、股权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利弊对比:
股权并购之利
可以利用原中方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原中方企业或其产品品牌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延用原中方公司名称可以有效利用其无形资产。(如美国凯雷并购徐工机械)
便于竞争和垄断。外资通过并购境内企业,可以利用原中方现成而广阔的销售渠道迅速占领市场。同时,并购可以消灭一个竞争对手。(如银行业,外资通过并购,可以快速得到客户群和网络资源。如沃而玛并购好又多,强生并购大宝也是如此)
可以在国外上市融资。内资企业通过并购与反并购,实现在国外上市融资的目的。(如我区批准的绿诺环保、佳润木业)
中方可以减少合资后的麻烦。有些以全部资产入股的合资企业,中方实际变成了空壳公司,但还要保留帐册和财务人员,还要接受税收、财务的检查,并进行年检。而并购后,中方公司不再存在,可以省去很多的麻烦。
股权并购之弊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继承原中方企业的债权、债务,而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无此责任。
并购企业要妥善安置原中方企业职工,而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无此责任。
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审批上比较麻烦,比如:
材料上:需要中方的资产评估报告(费用很大)、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职工安置计划、股权转让协议、中方股东会决议、关联关系说明等等,资产并购的还要提交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
程序上:不管投资额大小,均要市外经贸局审批。其中关联关系企业间的并购、以股权支付对价的并购,还要到商务部审批。
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并购境内企业,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而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
5、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
资产评估: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国有企业的并购还应经国资委认定)。可以高出评估结果,但不能明显低于(10%)评估结果。
溢价并购:外商以高出原股权价值的价格购买中方股权。(如绿诺,外商以31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绿诺的全部股权3050万元人民币,溢价100万元人民币。沈阳辉山乳业,外商以1:11>.5的比例高溢价购买原辉山乳业的全部股权。)溢价部分可以作为并购后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6、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余额部分两年内缴足。(此规定不同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缴付出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7、注册资本的确定: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8、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的特别规定:
●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