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
产权交易合同
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制定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文本要件,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定具体条款,需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四、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概况: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企业类型:对应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专利权、商标权等。
七、第三、第四、第五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这三项条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协商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九、职工的安置方式:指按照《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约定妥善安置出让企业职工的事项。
十、资产的处理:是针对实际标的物的处理方式。
十一、产权交割的方式、期限、地点:指出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并明确产权交割的具体日期。
十二、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指确定被转让产权的所有权、风险、责任转移的特定时点。
十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十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由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产权执业经纪人、经纪商签字盖章,并经交易所对合同审核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亦表示合同同时生效。合同生效起始时间以交易所审核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
十五、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规定的条款外,也可用另立解除合同的方法予以解决。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企业名称: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经纪商: 电话: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企业名称: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经纪商: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涉及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权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有偿转让给乙方。以上产权的性质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其他)
第二条产权转让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