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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操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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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操作规则.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5/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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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操作规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文化产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本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所从事文化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文化产权是指文化相关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文化产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在本所交易的文化产权,须权属清晰,符合相关转让条件;文化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应符合文化产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无依法不得转让、受让的情形。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转让方进行文化产权转让,应当具有转让该交易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交易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与本所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条转让方向本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文化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委托本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文化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评估报告》;
(六)按照文化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相关评估报告需要确认、备案或核准的,相应的手续文件;
(七)转让标的涉及他项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
(八)《法律意见书》;
(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文化产业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在进行投资权益转让时,涉及股权类投资权益转让的,除第八条规定文件外,仍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转让标的企业近期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本所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
审核通过的,本所向转让方出具相关受理通知。
审核未通过的,本所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十二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三条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内容。
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转让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交纳时间、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保证金以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
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文化创意、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本所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十七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转让公告期自在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在规定的公告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在本所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本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条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本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一条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本所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中止期限由本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本所在信息发布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