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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5/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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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招投标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竞价转让办法》,制定本办法。
凡在北交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且挂牌期满时产生多个意向受让方,北交所和转让方商定,并经意向受让方书面认可,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适用本办法。非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产权交易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本办法中“招标人”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中“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产权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中“招标机构”指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并具有北交所服务会员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产权交易招投标活动由招标机构具体实施。北交所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挂牌期满,产生多个意向受让方的,北交所与转让方在商定采取招标方式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机构,并通知意向受让方书面认可。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产权转让招标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本办法中所称招标除特别说明外,均指邀请招标。
第八条产权转让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报送北交所和招标人审批;
发出投标邀请书、出售招标文件;
标前澄清与答疑;
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开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北交所审查;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九条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招标依据、转让标的简介、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获取招标文件办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事项。
第十条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应载明以下内容:
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额度、交纳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
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转让标的的详细说明;
转让标的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号;
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和评估价的计算方法等;
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机构一般在被选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挂牌内容及相关规定编制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北交所和招标人审批。北交所会同招标人在接到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招标机构。审查通过的,由招标机构向意向受让方发出投标邀请书,转让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向其他股东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除外),并发售产权转让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应根据转让产权涉及的综合因素合理设定评分权重。其中产权受让价格的评分权重一般不低于50%,加减分系数按挂牌价与受让价格分数权重的比例结合其他因素合理确定;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评分权重一般不低于20%。
第十三条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可约定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挂牌价的50%,特殊项目的保证金标准由招标人与北交所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应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所需要时间,自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至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需要及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与招标机构可组织投标人对转让标的进行察勘。
第十六条招标人、经纪会员、招标机构和北交所应对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除以下情形外,招标人在招标机构发出产权转让招标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程序:
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没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
递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全部为无效的;
递交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数量,且经北交所同意终止招标的;
相关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终止产权招标转让的;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出现的。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按照产权转让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产权转让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投标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