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天会展城B区项目管理财务策划书_第十六章项目资金管理及税务实施计划
年终奖个税计算及纳税筹划
〔提要〕本文举例讲解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并就年终奖多发少得问题,从避开禁区、捐赠、调节好与工资、福利的分配比例等方面做了纳税筹划。
关键词:年终奖;计税;纳税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俗称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2011年9月1日起个税新政执行后,年终奖的计算扣缴采取的是“老算法”,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所规定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与原来不同的是9月1日后执行新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新个税税率。
一、计税方法(附新个税税率表,根据需要只显示两档,表1)
(一)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的
1、用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旨在让纳税人享受到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奖金-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人12月工资3,400元,取得年终奖24,100元,则:(1)由〔24100-(3500-3400)〕÷12=2000元,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2)应纳税额=〔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二)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高于或等于3,500元的
1、用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小王12月工资3,500元,取得年终奖18,000元,则:(1)由18000÷12=1500元,确定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2)应纳税额=18000×3%=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
近期媒体议论较多的年终奖多拿少得问题确实存在。接上例,假如小王取得年终奖18,001元,则:(1)由18001÷12=15001>.1元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2)应纳税额=18001×10%-105=,税后所得为16,,比发18,000元的奖金实际少收入1,(17460-)。即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18,000元)时,对应的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相应地大幅增加。
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比如,如果年终奖发放19,,相比18,000元,多发1,,增加税额1,,两者持平,一旦年终奖发放大于19,,则可呈现多发多得的情形,随后则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循环。
其实,上述现象以前也存在,因为年终奖还是老算法,只是由于费用扣除额和税率的调整,18,000元成为新的最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