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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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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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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屮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121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木规运。本规定适用于木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学丿力教育的研究生。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木人持我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屮规泄的相关证件与证明,报到入学。研究生新生报到应按“新生报到单”内容,办妥各项于续后,报到方为冇效。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研究生新生,应事先书面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冇效。请假时间-•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办请假于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刀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英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学校予以取消其学籍注册资格,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査究。取消入学资格者的八口和人申档案一律退冋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第三条对患冇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冇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宙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预产期在第一学年内的研究生应申请延缓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保昭者应当冋家或冋原单位治疗、休息。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I带格式的:边框:底端:(无框线,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于第二学年开学(9月1日)前捉出复学巾请(填写“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因病延缓入学者需同时捉交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学制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填写“遵义医学院研究生请假申请表”),批准后方为有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2周的,视为自动退学。家庭经济因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冇关手续后注册。恶意欠费的学生取消其学籍。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以下统称课程)及其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木人档案。第六条研究生所学课程和必修环节必须参加考核,考核与成绩管理按《遵义医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冇关规定进行。第七条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出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等屈于公派岀国,具体手续依照学校冇关规定在研究生学院办理。第八条在读研究生向学校申请因私出国、出境的(包括旅游探亲、自费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条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有三门及以上不合格,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按自筹经费研究生处理,按在学年限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在学年限不超过五年。第十一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I带格式的:字体:小四第十二条研究主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者应为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 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章转专业、转学、转导师、转学位第十三条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转专业。个别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由研究生木人提出巾请,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各级研究生主管部门领导逐级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为有效。研究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该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及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转专业仅限于一级学科内的专业互转。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申请,必要时叫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转专业仅限-•年级研究生。第十四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患病或者确冇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的,可以申请转学。第十五条冇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 应予退学的;(四) 其他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