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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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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的探讨.doc

上传人:小雄 2020/10/9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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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的探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的探讨摘要在检查权中,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是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与完善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起到重耍作用。目前,职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检查机关审查决定逮捕权力是不是保留尚有待考量。本文认为,我们可以加强对审查逮捕权力使用的监督力度,赋予执行者充分的权力,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司法救济等等,以此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方式进行改革和完善。关键词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力作者简介:何晓玉,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27-02一、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当前存在的问题对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期限及调查取证产生影响首先来说,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方式改革之后,案件的办理期限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与普通的刑事案件相比,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更难,加之检查机关的查处手段一般较为单一。另外,审查逮捕方式在改革之后,很多的环节都需要大量的成本支出,也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捕之后的报捕时间不能超过14天。职务犯罪案件是需要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部门,因此,案卷周转、文书来往等程序都需耍很多时间,而审查办理的时间同时就需要缩短。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部门不仅仅要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还要其他案件需要侦查处理,工作量相当大,因此在侦查监督的时候可能面临巨大压力。其次来讲,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让侦查工作处于更困难的境地。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取证期间,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捕犯罪嫌疑人,那犯罪嫌疑人就会被释放,如果案件需要继续调查,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受到监视,但是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外界接触,这样一来,很可能导致串供或者导致证据被毁灭,那么在接下来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就会遇到很大困难。(二)没有异议审查机制对不批捕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制度改革之后,逮捕权上提一级,案件的调查取证与决定逮捕权由不同的检查机关履行。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履行逮捕权的时候出现异议,下级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提出复议,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又如何回复下级人民检察院,这些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存在很大问题,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下级审查部门的意见和主张得不到反馈和规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产生不良影响。(三)律师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不够规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时候,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律师提出的不逮捕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纳委托律师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形式记录不逮捕得理由,但是,审查逮捕一般时间较短,而且案情复杂,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针对侦查部门提交的案件只能通过文书来审查,不能与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进行当面交谈,对他们提出的不羁押证据和理由不能提出反驳,因此,律师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是相当不规范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虽然我国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加强监督、提升办案质量等保障措施,但是整体上看,在审查逮捕阶段,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力度还不足。第一,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救济手段和方式比较少,对于检查机关的逮捕无法提出异议。第二,有的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是由于审查过程中出现变化不需要逮捕的,检查机关不能及时审查,延误犯罪嫌疑人释放时间。(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