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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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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sunhongz2 2020/10/1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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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并在本市居住满 5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级差租金、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相关工作。土资源、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市)区住建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便利、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齐全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省、市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县(市)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在保障廉租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后的余额;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四)房地产开发税收(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税、城市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安排的在保障廉租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后的余额;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八)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九)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示范项目;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七)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八)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二条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