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风险投资与企业价值评估
第三部分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主讲人: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马军熙
第一章基本差异分析
一、适用范围差异
所得税:全部企业,包括事业单位和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利润是先分后税,合伙人是个人的缴个税,是法人的缴企业所得税
会计准则:全部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但不包括事业单位和组织
二、基本假设差异
1、纳税主体和会计主体:
“合并纳税”和“汇总纳税”:→更取决于法人征税
企业集团合并纳税→09年被取消了,独立法人独立纳税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以前总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税,形成各分公司在各地缴所得税,08年开始汇总纳税。
2、货币计量: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量的应当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预缴当期的以当期月底的,汇算清缴的以当年底的,税务检查补缴的以上一个月底的。
三、会计基础及其从属原则的差异
(一)会计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
新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本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有特殊情况:
对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考虑其会计核算的收付实现制基础。
对非居民企业应纳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无疑是行得实收付实现制基础。
确定收入总额时考虑纳税人的现实支付能力,也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如,房地产商的预售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对以产品分成的形式取得收入的企业,按照分得产品时间确定收入等。
在扣除的规定上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实际也是收付实现制。
关于收入:
(1) 以下收入按合同约定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2) 接受非货币捐赠收入,经批准递延(5年)纳税→辅助账登记
(3)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4) 原内资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所得(损失)递延纳税,08年后不得递延
(二)从属原则的差异
1、从属原则:配比原则
会计准则与税法基本一致
因果关系的配比:收入与费用
时间上的配比:收入与相应费用列入
内涵上的差别:税法上有同期应税收入、不纳税收入、免税收入之分;收入逾期未报,以偷税处,加收滞纳金;已发生成本、费用应当期扣除,一般不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补扣;税法上申报不实要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准则允许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变更。
2、区分收益性支出与成本性支出原则:
收益性支出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资本性支出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扣除。
四、会计要素处理差异
1、资产:会计与税法基本一致。
差异: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要做纳税调整。
2、负债:
差异:法定义务形成的负债,一般不允许负债本身直接在税前扣除。由于负债而产生的费用(利息等)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
推定义务(由经营习惯、对客户承诺或公开宣布的政策导致企业将承担的义务)形成的负债,一般不允许税前扣除。
3、所有者权益:
差异:会计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益和损失(接受捐赠、债务豁免)。
税法上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收入:
差异:税法收入含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比会计收入的定义要广。
5、费用:
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