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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务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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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务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doc

上传人:sxlw2015 2020/10/20 文件大小: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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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务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钱债务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2003年4月19日,原告成都铁路西昌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昌技术开发公司)与被告汉源宏成砂石分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源宏成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两台,租赁期限自2003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被告在租赁期间共需支付原告租赁费145万元,其中第一年支付25万元,其余四年各支付3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年9月16日将上述租赁物交付被告。被告从2004年8月31日起至2006年8月14日止,分五次共支付原告租赁费55万元。自租赁协议生效以来至2007年2月底,被告尚有45万元租金未支付原告。被告对原告诉称的案件事实并无异议,承认自己未按合同要求足额给付租金,但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做为应当减免租金的抗辩理由。其辩称: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生产区域内发生了持续时间达数月的大规模移民聚集事件,致使其不能进行正常的沙石生产,所租用原告的设备并未正常投入使用,该事件对于被告而言确属不可抗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减免租金。并提供了省政府及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通告,证实该群体事件的发生。经审理查明,被告所在地当时确实发生了各类媒体称之为“瀑布沟事件”大规模群体性聚集事件,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有的甚至停产数月。[争议]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本身并无争议,问题出在对“瀑布沟事件”性质的认识上。被告认为,该事件对被告来说是不可预见也不能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免责条款,减免租金。原告认为,“瀑布沟事件”与本案无关,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被告应足额给付租金。同样的事实,由于对法律条文的认识不同,导致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预期南辕北辙。“瀑布沟事件”能否成为被告方免除合同规定义务的抗辩理由?即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真正含义无疑是本案的焦点。[评析]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的激烈碰撞除了角色对立、利益冲突的因素外,更在于被告对“金钱债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这一公理缺乏基本认识,以至对《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条款在适用上的断章取义,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认识错位。我国《合同法》第17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同时还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法律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应当具备两项条件:一是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二是不能履行合同是因为该事件的发生,且两者互为因果缺一不可。诚然,“瀑布沟事件”对本案被告来说确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难以克服,从这个角度上讲,称之为“不可抗力事件”并不为过。但这绝不意味着只要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就可以当然地免除或部分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要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还必须同时具备一个法定的基本条件——不能履行合同,即,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和不能履行合同存在必然且直接的因果关系,仅有不可抗力事件是不足以产生免责后果的。具体而言,“瀑布沟事件”确实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但与本案合同的履行并无直接关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租凭合同,原告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特定物交予被告,而被告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至于被告占有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