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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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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资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 来源::日期: 2011-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 ,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 (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 、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 ⑴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意识消失; 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 ⑸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 ⑹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⑸不能工作; ⑹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⑸明显职业受限; ⑹社会交往困难。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⑸职业种类受限; ⑹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⑷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⑸社会交往贫乏。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⑷不能胜任原工作; ⑸社会交往狭窄。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有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⑷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⑸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⑶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 ⑷断续工作; ⑸社会交往受约束。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⑶工作、学****能力下降; ⑷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⑶工作、学****能力有所下降。⑷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种)残疾的鉴定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的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鉴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 ,应以本次损伤后实际致残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进行鉴定,但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残)比。 :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2分则 一级残疾 极重度智能减退;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2级以下); 三肢瘫(肌力 1级);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植物性生存状态; 迁延性昏迷状态;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 以上; 呼吸困难级; 心功能不全级; 小肠切除 90%以上;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二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