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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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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5/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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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承包工程规模,解决我市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开立保函资金困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颁布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函风险资金)从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具的有关保函提供担保和垫支赔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保函风险资金支出范围:
(一)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
(二)垫支对外赔付资金;
(三)垫支赔付资金的核销。
第四条保函风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委托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北京分行)具体办理。
第五条企业应积极在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获得授信额度的企业先使用其授信额度。对符合使用由财政部、原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下同)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的项目,企业须先申请使用该专项资金。
第二章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外经贸委报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本市企业);
(二)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本市企业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中,按照项目所在国有关规定需在当地注册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开展投标业务,对符合如下条件的,可由其境外企业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
(一)境外企业须为在当地的合法注册公司;
(二)境外企业的设立已经通过商务部审批,并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三)境外企业已通过境外企业年度年检;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本市企业设立的境外企业已按规定在市财政局进行登记;
(四)本市企业为其境外企业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本市企业或境外企业直接投(中)标的项目:
1、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1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以上(含100万美元);
2、取得市外经贸委《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3、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二)由本市企业分包的项目:
1、向本市企业分包项目的企业应是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总包企业);
2、分包额须在5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
3、本市企业仅就分包部分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用于开具履约保函的额度,该额度可转由总包企业使用,具体的责任和义务由本市企业承担;
4、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第九条企业向中行北京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投标保函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