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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分配方案.doc

上传人:1314042**** 2020/10/27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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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教人[2009]68号)和《港北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顺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一、指导思想以义务教育学校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义务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使广大教职工更加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全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二、考核分配原则(一)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二)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奖励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四)坚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原则。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力求科学合理,既要体现梯度级别,但差距又不宜过大。三、实施对象和时间(一)全区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二)编制在义务教育学校,但实际不在义务教育学校(单位)工作的人员,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借调到区内非义务教育学校(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原单位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义务教育学校派出区内的支(轮)教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到受援学校,参与受援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由受援学校组织考核,考核依据及要求与受援学校教职工一样。义务教育学校派出区外的支教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到派出学校,参与派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由派出学校组织考核。(三)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四、分配项目及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区教科局按现行的教职工编制数核定到学校[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全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区教科局统筹部分)÷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总人数×各校现行的教职工编制数]。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报区教科局审批。(一)区教科局统筹部分区教科局统筹提取部分,用于全区中小学正校长(书记)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由教科局统一考核、发放(各乡镇、街道小学正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科核拨到中心校,由中心校发放),不参加学校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和分配。(二)学校分配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除区教科局统筹部分外,其余部分核拨到由教育核算中心设立的绩效工资账户,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五、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分办法(一)绩效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包括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班主任津贴、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岗位津贴等项目。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其他项目。1、校长(书记)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