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结合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8〕126>6号)有关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实施细则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财政奖励资金预算管理,统筹核定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定、下达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支持对象。在广东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支持范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第七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申请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申请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名单。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或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备案的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地域在广东省境内;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