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杭州市监理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杭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经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备案登记的外地进杭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外地进杭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从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企业荣誉等方面,结合杭州市建设信用网信用记分情况,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表》(附件3)进行。评审委员会按照企业最高监理资质等级,根据信用评审分进行排行,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价分为“良好”、“优秀”两个级别。
信用等级评价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作为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符合《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暂行办法》第十条的企业,可直接进入名录。
第七条在信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信用“良好”及“优秀”企业:
(一)依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文件中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扣分标准,企业年度信用扣分累计超过25分的。
(二)发生以下安全(质量)事故之一的,不得评为信用“良好”及“优秀”企业:
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
②、年度结算收入在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
③、年度结算收入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发生2次(不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且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不含)的,不得评为信用“良好”企业;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不得评为信用
“优秀”企业。
(三)存在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已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
(四)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
(五)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八条申报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分类为:
一、最高专业资质甲级及以上的在杭企业;
二、最高专业资质乙级的在杭企业;
三、外地进杭企业。
第九条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送申报资料。
(一)《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附件2);
(二)填写《杭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表》,评出自评分。其中质量创优、安全文明施工奖项和企业荣誉、表彰表扬得分,执行《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中的《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标准》(2011版)(附件1)市场主体的记分标准和原则。杭州市建设监理行业优秀(先进)集体参照工程管理机构先进集体记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