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问答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问答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市出台了《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广大业主深入全面地了解《办法》,现以问答形式将《办法》介绍如下: 11>.各种房屋按照什么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购买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该资金属于购买人所有。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房改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由售房单位统筹使用。此外,房屋产权人除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外,、,向管房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未按《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从2008年7月1日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开始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商品住宅、非住宅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变。 ? (1)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2)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护坡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根据《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私有产权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即进户门以内由产权人独自使用的卫生洁具、门窗、非承重墙、内墙面、地面、顶棚和阳台等的维修养护及更新费用,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由产权人自行承担,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如何划转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市房产局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产权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房屋产权人所有,按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产生利息。应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不得挪作他用。 、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前须具备哪些条件?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备案; (2)业主委员会已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账户; (3)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或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的相关产权人补交专项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