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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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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的发展
概述
1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理论又叫最重要联系理论、最强联系
理论或最真实联系理论,它是20世纪最富有创意、最
有价值和最实用的国际私法理论。它是指法官审理涉
外民事案件时,强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考虑与争议相关的各种因素来确定涉外民事争议应当
适用的法律,反对僵化、机械的法律选择方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由来及演进
理论性基础: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库克“本地法
理论,卡弗斯“优先选择原则”,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
莱弗拉尔“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
实践性基础:美国纽约州富德法官审理的“奥汀诉奥汀案
贝柯克诉杰克逊案
最终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里斯在他的著作《冲突法
重述(第二次)》创立。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的标志
奥汀诉奥汀案
奧汀夫妇是英国人,1917年在英国结婚,婚后与其两个子女居住于英
国。1931年,奥汀先生遗弃妻儿来到美国,于第二年在墨西哥经法院判决
获准离婚,然后与另一女子成婚。1933年,奥汀夫人来到纽约与被告达成
分居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每月支付50英镑给原告作为其与子女的扶养费
双方维持分居现状,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提起有关分居的诉讼,且原告不
得以被告离婚或再婚为由对其提起诉讼,否则算毁约,不再享有协议中的
权利。协议签订后,原告返回美国。被告支付了几个月的扶养费后不再支
付,致使原告与孩子生活出现困顿。原告于1934年向英国法院起诉,以被
告通奷为由提出分居要求,并请求被告支付扶养费。英国法院作出裁定
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费。英国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的几年内,被告仍未向
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于1947年到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约支
付抚养费26564美元。被告辩称,原告在英国法院提起分居诉讼是撕毁协
议的行为,因而不再享有协议上的权利
初审法院根据纽约州法律,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上
诉,上诉维持了原判。原告不服,诉至纽约州上诉法院
富德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重力中心地、关系聚集地
贝柯克诉杰克逊案
美国纽约州市居民杰克逊夫妇周末邀请住在同城的贝柯克小姐周
末到加拿大旅行。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行至加拿大安大略省时突然失
控,撞向路边石墙,发生了车祸,导致贝柯克小姐受重伤。贝柯克小姐
返回纽约以后,在纽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杰克逊先生赔偿其损失。杰
克逊援引加拿大安大略省1960年高速公路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主张驾
车时并不是执行公务,无需赔偿乘客所受损害。依侵权行为地安大略省
法,车主和驾驶人对免费乘车的乘客所发生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是免责的
可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依纽约州的法律,即使乘客是免费乘车,若发生
了交通事故,车主或驾驶人也要负赔偿责仼。
初审法官根据传统的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的法律适用规范适用了安
大略省的法律,判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属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既可以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
是准据法的补充性原则,还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是一个综
合载体。
(1)原则说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进行法律选择的基本
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案件都应适用与其有最密切
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它对法院处理
涉外案件过程中的法律选择具有约束力
例:奥地利国际私法典第一条规定:与外国有连接的事
实,在私法上,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本联
邦法规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应认为体现了这一原

(2)方法说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
法。最密切联系理论只是一种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法,而不是一项原则,对法院没
有强制约束力,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有关法律决
定是否采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3)准据法的补充原则说
这种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是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适用的一
项补充原则
例:《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十五条:如果从全部情况来看
案件显然与本法制定的法律有很松散的联系而与另一法律却有
密切的多的联系,本法指定的法律即例外地不予适用
前款规定在当事人已进行法律选择的情况下不予适用。
最密切联系在其冲突规范中是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
4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功能
最密切联系原则兼具多项功能,包括连接功
能、导向功能、矫正功能、补缺功能
(1)连接功能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主观的连结点。例
合同领域
(2)导向功能
主要表现为改变人们对国际私法的传统认识。在最
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法律选择方法确立以前,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