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2
文档名称:

2021年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格式:doc   大小:39KB   页数:2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21年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11/6 文件大小:3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21年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密市土地整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整改项目管理,促进土地整改工作规范、健康、连续发展,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相关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通知》(国土资发〔20XX〕3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措施通知》(豫政办〔20XX〕124号)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市相关土地整改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市级专题资金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安排土地整改项目,关键指土地综合整改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使用新增费开展基础农田整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标实施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城镇计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电业等相关部门责任人组成土地整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整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 市整改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土地整改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标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等工作。使用新增费进行基础农田整改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实施。
第五条 项目标确定和管理应该遵照下列标准:
(一)坚持统筹计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坚持以土地综合整改为关键;
(三)坚持土地整理复垦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正当权益,充足尊重农民群众意愿;
(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实施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协议制、公告制、完工验收制及建后管护制等制度。
第七条 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整改工作严格根据相关制度进行督查考评,落实奖惩兑现,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 选 址
第八条 项目区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镇建设、水务、林业等部门相关人员根据项目选址要求和各项控制指标进行,选址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村庄计划和土地整改专题计划等相关计划。
第九条 项目区选址标准
(一)完整性标准。项目选址应尊重自然规律,以流域、水系和灌区为基础,并充足考虑乡、村行政界限;
(二)和重大工程相衔接标准。项目标选址要尽可能和当地实施农业、水利等重大工程相衔接,以利于整合资源、协作推进;
(三)先易后难标准。将自然条件很好、有一定基础设施条件、实施难度较小、增产潜力较大区域,优先纳入项目区范围;
(四)规模整理标准。项目选址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做到建成一片、收益一片、发展一片;
(五)维护权益标准。尊重土地权利人正当权益,尽可能保持土地权属稳定性,保障项目区土地全部权人和土地使用人正当权益;
(六)效益最大化标准。项目选址应充足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努力争取使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十条 项目区选址基础条件
(一)自然资源条件。关键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土壤等原因。项目区应满足:坡度在25度以下,地质条件稳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
(二)生态环境条件。项目区应含有农业生产活动承载力,适宜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三)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区应含有项目实施所必需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
(四)社会经济条件。村两委重视,支持项目建设,群众拥护,班子团结,有协调施工和对项目进行后期管护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规模控制指标
(一)土地综合整改项目。土地综合整改实施整村推进,拆旧区应相对集中,拆旧复垦面积占所在行政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百分比不低于30%,拆旧区复垦面积要大于安置区面积一倍以上。
(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项目安置区面积必需小于拆旧区复垦面积。
(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项目规模标准上大于1公顷。
第十二条 项目选址应充足征求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区群众意见,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参会人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会议统计及代表签字资料;
(二)包含居民点搬迁,须附当地政府搬迁方案和承诺书,和搬迁户明确意见,包含挂钩要提供拆旧和安置、建新挂钩初步方案,
(三)项目土地全部者或使用者对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确实定意见,和群众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划入项目区:
(一)项目内土地有权属争议;
(二)地质灾难频发区,有坍毁、滑坡、泥石流、地质裂缝等地质灾难隐患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