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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条文之比较.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5/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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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条文之比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条文之比较
新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条文之比较
作者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号)等四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条文进行的对比,整理出本《条文之比较》。由于水平及时间等原因造成的《条文之比较》不当或遗漏,欢迎批评指正。
颜色文字的说明:新文件变动突出的部分;财税〔2009〕57号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令4号的内容。
项目
新文件
原文件
备注
文件名称
条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条号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文件号

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

发布时间

二○○九年五月四日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执行时间
47
2008年1月1日

2005年9月1日

文件条数

47

53

制订依据
1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1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
资产定义
2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
损失的范围
57-1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3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
扣除时间
3
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4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
损失申报和扣除
4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6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
损失恢复处理
57-11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5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