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导实施细则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导》及相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从事对外贸易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该按协议约定立即、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要求存放境外;进口后应该按协议约定立即、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该按协议约定立即、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该按协议约定立即、足额进口货物。
企业名目管理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目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定书》(以下简称《确定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目”(以下简称名目)登记手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立案记录表》,依法不需要办理立案登记可提交《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或《中国台、港、澳投资企业同意证书》等;
外汇局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目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名目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资料。
从事对外贸易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根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措施》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该签署《确定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定书》后自动列入名目。
名目内企业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络方法发生变更,应该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对应变更文件或证实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目变更手续。
名目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该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目注销手续: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名目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目中注销:
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要求情况;
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经过企业名目登记信息所列联络方法无法和其取得联络;
外汇局认定其它情况。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目标企业实施教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教导。
企业应该在教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汇报教导期内发生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对应情况。
外汇局经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布全国企业名目。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目标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目标企业应该到外汇局办理名目登记手续。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本细则所称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含: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进口货款;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其它和贸易相关收付款。
企业应该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相关要求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依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向境外付款(包含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向境内付款,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从境外收款(包含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从境内收款,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该经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目状态和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要求对其交易单证真实性及其和贸易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要求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该优异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含结汇或划入企业常常项目外汇账户,和经外汇局登记其它外汇支出。
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金融机构应该审核企业填写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于申报资金性质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退汇,还需按本细则要求审查对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企业能够依据其真实正当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常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该审核企业填写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要求审查对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以信用证、托收方法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