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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与案例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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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与案例讲座.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税收协定与案例讲座
国际税收协定概念与框架体系
(结合中新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三个关键概念
(结合案例分析)
1、居民
2、常设机构
3、受益所有人
三、问题与思考
、国际税收协定概念与框架体系
1、国际税收协定概念:
主权国家跨国税收关系对等原则法律效力条约
双边(基本形式)
多边
2、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法关系
协定优先—我国
时间顺序—美国
优惠原则
国际税收协定框架体系
3、两个范本:(中新协定29条)
《OECD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UN协定范本》—联合国
协定范围-人的适用;(中新协定1、2条)
二、用语定义-“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等;(3-5条)
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6-21条)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22条)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23条)
六、特别规定-情报交换、协商程序等;(24-27条)
七、最后规定-协定生效、终止。(28-29条)
二、国际税收协定三个关键概念与案例
1、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
一般定义:‘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
,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性
质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我国判定标准:住所、停留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
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双重居民身份、协定判断顺序:(中新协定第4条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惯性居所——协商
案例一:X国A经理在中国工作的居民身份界定
基本情况:
X国公民A经理于08年到中国某公司任职,
当年在中国停留满1年。A先生在X国有住
房,其妻子和孩子仍居住在X国。由于工作
需要,X先生在中国要继续居住5年,因此
在中国也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家人接来
中国一同居住。
案例解析:
A先生在A国有住所,而且家人也在X
曰—X国的税收居民。
二、A先生中国停留满1年,中国的税收居
民—双重居民身份。
三、A先生购买中国的房产之前,税收协
定—初步判断,X国居民。
四、A先生购买中国的房产之后,两国永久
性住所——双重身份。
案例解析:
A:如果A先生的家人仍居住在X国—X国居民
B:如果到中国共同居住——中国税收居民。
五、如果其家人离开X国,到第三国居住,X国与中国都
构成永久性住所的条件,但又都b是****惯性居住,不
足以判断其居民身份,
其重要利益中心就成为重要判定标准:A先生在中国
工作,其主要收入为从中国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认
为其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中国税收居民
当然,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例如,A先
国还
齪的两面我蛰篱孙將闢庚重要利益中心不够明的
案例二:深圳地税局外籍个人协定执行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荷兰籍
税务机关
飞行员甲某
就其在A公司受雇从事国
际运输取得的工资薪金
甲某长期在A公司受雇(超过
所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协
年),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同时应
定待遇备案
为中国税收居民。
按照中荷税收协定非独立
根据中荷税收协定,甲某在中荷两
个人劳务条款第三规定,
国均有永久性住所,且其重要利益
就该项工资薪金所得回其
中心难以判断,最终根据****惯性居
居民国荷兰缴税。
住原则判定其为中国税收居民,履
行全球纳税义务。
d影
处理过程
发起
公司就甲某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到税务机关
办理协定待遇备案
申请甲某工资薪金所得应回其居民国荷兰缴税
条款“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
初步:应其居民征税,八强调了劳务提供地点甲某不仅要在A
审核雇活动
中荷税收协定强调受雇人员的居民国,而非从事国际运输企业的
居民国
初步·甲某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确实为其在在经营国际运输飞
判定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
双重居民身份
雇佣合同的审核
雇佣期为3年(可续签)
有高额住房补贴
判定甲某同时也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