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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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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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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标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健食品标签和企业标准
一、划清保健食品界限
二、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标示保健食品标签
三、保健食品运输包装标示内容
四、相关部门规章对保健食品标签要求
五、保健食品标签实例分析
六、保健食品标签相关国家标准和部门规章关系
七、制订保健食品产品标准基础要求和正
误示例
划清保健食品界限
通常食品、保健(功效)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药品共性和区分
(一)通常食品
国家标准GB/T 15091-94《食品工业基础术语》“通常食品”定义为:“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物质,包含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含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物质。”
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预包装准》将“通常食品”定义为:“指供人类食用,不管是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任何物质,包含饮料、胶姆糖,和在食品制造、调制或处理过程中使用任何物质;但不包含化妆品、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物质”。
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定义虽文字表示方法不一样,但涵义是一致,概括起来就是:供人类食用全部物质。
(二)保健(功效)食品
GB 16740《保健(功效)食品通用标准》(功效)食品定义为:“保健(功效)食品是食品一个种类,含有通常食品共性,能调整人体机能,适于特定人群,但不以诊疗疾病为目标。”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
GB13432-20XX《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为:
“为满足一些特殊人群生理需要,或一些疾病患者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食品,包含婴幼儿食品等。这类食品成份或成份含量,应和可类比一般食品有显著不一样。”如适应婴幼儿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婴幼儿食品、经添加营养强化剂食品,全部属于这类食品。
(四)保健(功效)食品和通常食品共性、区分
共性——
保健(功效)食品和通常食品全部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基础营养物质(食品第一功效);全部含有特定色、香、味、形(食品第二功效)。
区分——
(功效)食品含有一定量功效成份(生理活性物质),能调整人体机能,含有特定功效(食品第三功效);而通常食品不强调特定功效(食品第三功效)。
(功效)食品通常有特定食用范围(特定人群);而通常食品无特定食用范围。
在通常食品中也含有生理活性物质,因为含量较低,在人体内无法达成调整机能浓度,不能实现功效作用。保健(功效)食品中生理活性物质是经过提取、分离、浓缩(或是添加了纯度较高某种生理活性物质),使其在人体内达成发挥作用浓度,从而含有了食品第三功效。
(五)保健(功效)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共性、区分
共性——
全部添加或含有一定量生理活性物质,适于特定人群食用。
区分——
保健(功效)食品必需经过动物或人群试验,证实有显著、稳定功效作用;而特殊膳食用食品不需要经过动物或人群试验,不需要证实有显著功效作用;
(六)保健(功效)食品和药品有严格区分——
药品是诊疗疾病物质;而保健(功效)食品本质仍然是食品,虽有调整人体某种机能作用,但不能诊疗疾病。
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标示保健食品标签
保健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GB16740—1997 《保健(功效)食品通用标准》第8章要求。
原文以下:
“8 标签
国产和进口保健(功效)食品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8.1 保健(功效)食品名称
8.1.1 按GB 7718—,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保健(功效)食品正确名称。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同时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正确名称,或经同意认可、表明功效作用名称,如延缓衰老食品、减肥食品、抗疲惫食品等。
8.1.2 不得以药品名称或类似药品名称命名产品,并不得只标注外文缩写名称、代号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
8.2 配料表(配料)
按GB 7718—,标明保健(功效)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按GB 2760和GB 14880要求,标明具体名称。
8.3 功效成份和营养成份表
8.3.1 列表标明每100 g或100 mL保健(功效)食品中起主导作用于和辅助作用功效成份含量(计量单位以g、mg、μg或国际单位表示)。
8.3.2 含有活性生物体(如活性乳酸菌等)保健(功效)食品,应标明每100 g或100 mL多种活性生物体数量。
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