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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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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1/16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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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 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 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xx)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 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山东消防协 会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 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防烟排烟、消防给 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社会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 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 当建筑使用权
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 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 《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 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 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 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维保企业由山东消防 协会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符合条件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
公布。具体条件由山东消防协会制定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 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保证 24小时有人不问断值班,每班不 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 挪用、停用和损坏。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及消除的 登记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 没有条件当场解决的,应当在 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 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 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 求,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并建立建筑消防 设施档案。
第十一条 对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消防电子设备,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性能需 要委托具有活洗资格的单位进行活洗保养;火灾报警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二年后进 行首次活洗,以后每隔三年活洗一次。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 规和技术规范,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保证维护后的 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