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也就是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债反映了财产流转关系,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是以债务人应为的行为为客体,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的发生将要任意性、多样性
债的分类: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债的主体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债务的一种债。在按份之债中,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就是一种按份债权,每一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要求清偿的权利;未经委托,不得代表其他债权人受偿。如果债务人为多数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就是一种按份债务,每一债务人只须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的义务;不经债务转移,不负清偿其他债务人债务的义务。
连带之债,是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在行使权利或者在履行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一种债。在连带之债中,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就是一种连带债权,每一债权人都享有要求全部清偿的权利,但是,经其中一个或少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就丧失了对债务人要求履行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为多数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就是一种连带责任,每一债务人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经其中一个或一部分债务人清偿后,其他债务人就不再对原债权承担义务。连带之债随之消灭而转变为一方内部按份之债。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债的适当履行:债的履行主体适当,债的履行标的适当,债的履行期限适当,债务的履行地点适当,债的履行方式适当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就其性质或功能而言,它们属于延缓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未成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的权利。(*不懂)
适用条件:必须是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且互为对价给付。必须是双方的互负债务属同时履行且已届履行期。必须是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必须是对方的对待义务可能履行。
不安履行抗辩权:又称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为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于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有条件地可解除合同的权利。
适用条件: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序履行一方尚未履行债务。后序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后序履行方的“履行不能”。先序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方丧失履约基础,即先序履行一方负举证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有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
代位权: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不积极行为,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成立条件: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若第三人并非债务人的债务人或所欠之债已经清偿,则不存在代位权的行使问题。债务人享有权利却不积极行使,并且不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