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房地产行业作为一种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量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为了解决房地产投资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以及使普通公民分享房地产收益,美国在1860年通过了《1960年国内税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of1960),正式允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来进行房地产项目融资。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其在中国的现状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一种以发行受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其是采用信托形式的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售和转让。依据资金投向不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分为权益型reits、抵押型reits以及混合型reits三类。
实际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已经有其初步形态。2003年,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推出了第一只商业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法国欧尚天津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这标志着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雏形。此后,又陆续推出了华堂商场大兴店租金收益权财产信托受益权转让项目,密云商住房资金信托计划等数只信托投资计划。但是,我国目前的reits不仅投资项目单一、社会投资者投资热度低、投资期限短,而且也没有税收优惠措施,也不存在统一的交易平台,二级市场缺乏流通性。其与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仍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从立法现状来说,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专门立法,缺少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统一的法律框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主要依靠信托相关法律来规制,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规定过于零散,许多现存规定根本无法起到规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作用。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制度
(一)美国reits的法律框架
美国是第一个产生reits的国家,其关于reits的法律规定是最为全面和详细的。美国的reits立法采取的是分散立法形式。总的来说,美国先后通过了《1960年国内税法典》、《1976年税制改革法》、《1986年税法改革法案》、《1993年综合预算调整法案》、1999年《reit现代化法案》等法律,其中,《1960年国内税法典》确定了美国reits的主要法律框架,《1999年reit现代化法案》是对reits制度进行的最大程度的修改,推动reits向更为高效、更为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总的来说,美国关于reits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内容:
从组织结构上说,reits要求必须是公司、商业信托或者协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并且必须由董事会或基金托管人进行管理。reits股份必须可以完全转让,至少有100个股东,且股权结构应该分散化(百人规则);在税收年度的下半年,少于5人的股东不可拥有50%以上的股份(五人原则),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98%。
从资产要求上说,在资产组合中,至少持有75%的资产价值属于为房地产、抵押贷款、其他reits证券、现金或政府证券,持有某一个发行人的证券不得超过reits资产价值的5%,不得持有超过某一发行人的流通在外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的10%。所持有的下属子公司的应征税资产不超过总资产的20%。
从收入要求上说,至少75%的毛利必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