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节市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毕节 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后产 生的结果进行应用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每年年初市财政部门应制定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年 度工作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预算绩效评价的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完成 绩效评价工作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绩效管理情况 的结论,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评价结论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价计分 90分
(含)〜10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优; 75分(含)〜90分
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良; 60分(含)〜75分对应的评价结果
级别为中;60分以下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差。
第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充分 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具 体行为。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结果反馈与整改、结果 公开、预算安排与调整、结果报告与问责等。
第二章结果反馈与整改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以评价结果意见函 的形式,将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 位。
被评价单位根据结果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要 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第七条被评价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整 改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核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 监督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认真加以整 改,充分发挥绩效评价以评促管的效能,提升整改成果。
第三章结果公开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 评价、谁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公开。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开。
第九条 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基本情况、评价结 论、整改情况等,涉及保密事项和工作秘密的,应遵守相关规 定。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结果一般在每年市本级 绩效工作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出具审议意见后一个 月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的方式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为主,其
他途径为辅
第四章预算安排与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安排与调整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
位)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执行、调整的重要参
考依据,旨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激励和约
束机制。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是否列入年
度预算、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预算部门(单位)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报、调整本部
门(单位)预算资金,安排下届单位预算资金的重要参考依
据。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财政部门、预算部门
(单位)可予以表扬,并在安排预算时可参考予以优先保障:
(一) 对于经常性项目,在安排预算部门(单位)下一年 度该项目资金时给于优先支持。
(二) 对于跨年度项目,在安排后续资金时给予充分保 障。
(三) 对于当年一次性安排的项目,在安排该预算部门
(单位)的其他同类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为“良”的项目,在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