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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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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docx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1 2020/11/22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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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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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 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 此事用手势告之了聋哑的丈夫许某, 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 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 13岁的小姑
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做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 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 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 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 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 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 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 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 定。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 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 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 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此外, 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 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 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 而且带领许某 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 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 护人严加管教。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2、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 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 己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 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 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 自感没 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 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 200元罚款。但是,其后 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 行政拘留。
问题: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杨某 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 周自杀,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应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 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 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 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 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 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
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 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 元以内不等的处罚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判决,以打伤朱 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要求撤消对其三人的处 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三原告 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伤害三原告, 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 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 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