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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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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赤峰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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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经营行为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三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赤峰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北段10号(原汽贸大厦)。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执行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执行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经营任务及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宗旨:依法经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为股东谋求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家政服务、打字、复印;会议服务;百货、花卉、电子产品销售;住宿、食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120万元,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一、赤峰鑫泰资产托管经营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6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二、北京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6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股东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第十六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第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自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九条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出资转让
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五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出资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进行表决;
(二)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出资;
(六)公司终止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七)按照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出资的书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