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辩护
辩护制度概述
1、辩护、辫护权和辩护制度
辫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3、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种类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
进行辩解和反路
为自己所作的辩护
这种辩护方式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
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
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
其进行辩护。
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起,犯罪嫌疑人有杈委托辩护人。自诉案
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査起诉的案
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
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
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律限制:
1、在法定可以担仼辫护人的范围内选择
委托的人数最多为2人
3、一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
辩护。
■3、指定辫护(法律援助P142)
指定辩护是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条件:
(1)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法定情形
第一,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约
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
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
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
■第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3)指定辫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由法院
指定。
(4)指定辫护的对象只能是律师。
拒绝指定
)辩护人的范围
1、辩护人概念
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
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
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
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或者依法被剥夺、
狠制人身自由的人。
(2)被宣告缓刑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5)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6)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8)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
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以上第4、5、7、8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
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
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首先,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职务。
■其次,辩护人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
人的合法权益。
四)辨护人的权利、义务P139
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来自权威机关的统计表明,1995年至2002年
期间,全国有200多位刑辩律师在履行律师
职责时被捕。针对这一情况,新律师法第
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法庭言论豁
免权,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
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
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
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论除外。
虽然2008年一系列刑事立法举措,对于保护
律师权利、提高刑事辨护的质量具有重要
意义,但是,据“蓝皮书”披露,从实践
情况看,律师的会见权等相关权利,仍然
需要一些配套措施。
比如,与新律师法相比较,刑事诉讼
法在诸如会见、阅卷等方面的规定并不
致。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明确指
出“应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执行”,但执
法机关却认为,“律师法虽然修订了,但
司法机关执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修订,
我们只能执行刑事诉讼法。况且,目前相
关部门也没有颁布律师法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