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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982835315 2016/4/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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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法律论文法律论文[ 内容摘要] 征收拆迁中的房屋确权是政府在特定情形下、特定时间内对行政职权的让渡, 确权小组成员无论其原来的身份性质都可能是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其确权过程中共同过失的滥用职权, 应根据行为人的地位、作用、弥补损失等情况, 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区别量刑。在共同犯意的情形下, 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对地位、作用较小的成员,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实际安置回迁的房屋, 应计算在经济损失内, 行为人的犯罪形态是既遂。关键词:刑事犯罪征收拆迁房屋确权滥用职权一、问题的提出 2011 年8月,Z 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中村 D 村村民房屋实施拆迁, 并就该拆迁项目临时成立了拆迁指挥部。D 村村委会主任马某被吸收为指挥部下设的确权小组成员, 协助涉拆房屋的确权工作。该村村民金某在拆迁前, 违章搭建房屋 6间, 计建筑面积 190 多平方米。 2011 年 12月, 马某在明知该房屋系违章抢建, 不符合确权条件, 仍以村委会名义出具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印章, 证明该房屋系旧房翻建, 并在确权小组会议上主张对其确权。致使确权小组以多数意见通过对金某所抢建的 190 多平方米违章房屋的确权,列入拆迁补偿范围。之后, 金某获得分别为 105 平方米和 90 平方米的安置房回迁证( 在建) 及拆迁补偿款 19 万元。因村民举报,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以滥用职权罪将马某起诉到法院。本案至少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拆迁过程中对涉拆房屋的确权行为是否属行政职权; 第二, . 页脚. 主体; 第三、征收拆迁房屋滥用职权主体的责任应如何追究; 第四、确权行为的滥用职权犯罪所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应如何计算?本文立足于对征收拆迁中房屋确权行为的定性, 围绕确权过程中滥用职权行为的疑难问题展开讨论。二、征收拆迁中房屋确权行为职权性质的界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必须以滥用职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一般认为,滥用职权存在三种行为方式, 一是无职权超越行使; 二是有职权但不正确行使; 三是故意放弃应当履行的职权。可见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以行为人的职权为基础, 其核心问题是“职权”, 具体表现为职权行使的关联性, 而职权关联性是指行为人行为与其所拥有的职权具有紧密关系, 如果两者并无实质上的关联,那么此行为就不能定性为滥用职权罪。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确权过程中发生的滥用职权犯罪多发。由于征收拆迁工作的特殊性, 时间短、任务重, 历史遗留问题多, 加之实践中对征收拆迁中房屋确权行为的性质界定不清, 导致司法实务对征收拆迁房屋确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存在困难。笔者认为, 厘清此问题, 需要在对征收拆迁活动的性质分析基础上对征收拆迁房屋确权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 1. 征收拆迁活动的法律性质。目前在理论上存有一定的分歧,主要观点有:(1 )民事行为说。认为房屋征收拆迁是征收拆迁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基于契约而形成的合同权利, 因此, 征收拆迁活动是民事行为;(2) 行政行为说。房屋征收拆迁的本质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回收, 征收拆迁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 征收拆迁活动是行政行为;(3) 混合说。房屋征收拆迁中既有行政行为,又有民事行为。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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