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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研究.docx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20/11/28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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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研究
徐乐德
商品房住宅小区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 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车库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 法。
2003 年 11 月 12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星汉城市花园 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这一判决在全国引起轰动,有人士称这是一 个革命性的判决。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了上诉, 时至今日,南京中院也未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4年 10月 28 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青岛四和 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太平洋中心的两层地下车库颁发了所有 权证书。 2005年 3 月,太平洋中心的九位业主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为被告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管理部门为开发商颁发的车库所有权登记,一审 法院以开发商申请发证的地下车库也是土地上的建筑物为由判决维 持所有权登记,驳回业主请求。九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 人民法提起上诉,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青岛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要 求新建住宅时必须有配套的停车场,此为强制性法规规范,青岛市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建设的地下车库颁发房地产权证这 一行为,违背了青岛市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青岛太平洋 中心工程”所有业主的利益,不应得到支持。 2005年 12月 5 日,青 岛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 商颁发的地下车库的产权证。
有媒体称,青岛太平洋中心的业主终于拿回了地下车库的所有 权。笔者认为,青岛中院撤消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证,没有提出充 分的法律依据,并且撤销了开发商的地下车库的产权证,并不意味 着业主是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地下 车库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规定。因此,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之争还远远 没有结束。对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仍然需要我们理性地 思考和研究。
一、确定我国地下车库权属的相关理论探讨 关于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存 在着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建筑物区 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应归开发商所 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 分,不能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
以地下车库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确定权属
要弄分析地下车库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建 筑容积率这一概念。所谓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 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在计算建筑容积率时,地下 室的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的高度 不超过 1M 的不计,超过的则按比例计算建筑面积。 在城市规划实 践中和地方立法上,一般不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入建筑容积 率。杭州市《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上海市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都有类似的规定。
建筑容积率是决定在单位土地面积上建设多少建筑面积的建筑 物的重要指标,在土地价格日益昂贵的当今社会,建筑容积率对开 发商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从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面积 的关系上看,建筑容积率是确定单位建筑面积分摊多少土地面积的 计算指标,是决定单位建筑面积的成本的重要指标。由于,地下车 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有人认为,地下车库未参与土地 面积的分摊,地下车库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这也是南京市鼓楼区法 院对“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车库归属案”的判决理由之一。
笔者认为,地下车库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并不意味着地下车库不 享有土地使用权。首先,不应当狭窄地认为土地是平面的,土地的 概念应当是有确定的四至范围界限的地球表面部分及其地表上下为 人力所能控制的、有利益的立体空间。民法上的土地应由两部分组 成,即地表和地表上下的空间。开发商在办理该小区的《建筑工程 规划许可证》时,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了地下车库的建设,这意味着 开发商取得了使用该大厦土地的地下空间的权利。其次,国土资源 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0]171 号文件明确规定:①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 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将地下建筑物的建 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 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 ②离开地面一定深度 单独建造,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 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具体登记时。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 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备注栏说明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不违反地下建筑物规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的 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这一规定实质上认定地下车 库所享有的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