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协议收购规则.doc.doc

格式:doc   页数:2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协议收购规则.doc.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6/4/2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协议收购规则.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2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协议收购规则报名咨询电话: 010-82318888 / 4008104588 第 1页 2012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协议收购规则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 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 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上市公司的收购三、协议收购规则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 3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四、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权益披露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一)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概念(二)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2012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协议收购规则报名咨询电话: 010-82318888 / 4008104588 第 2页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在上市公司收购中,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转载请注明: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