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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injiong623147 2016/6/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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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2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收购报名咨询电话: 010-82318888 / 4008104588 第 1页 2012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收购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 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 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四节上市公司的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主要内容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收购人依法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 要约收购是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 2. 协议收购是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 3. 其他合法方式。(二)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法律依据二、要约收购规则(一)收购要约的发出 2012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收购报名咨询电话: 010-82318888 / 4008104588 第 2页(二)收购要约的公告(三)收购要约的期限(四)收购要约的撤销(五)收购要约的变更(六)收购要约的适用【例】单项选择题◎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 )日,并不得超过( )日。 A. 10 30 B. 20 60 C. 30 60 D. 30 90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收购要约的期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判断题◎某投资者发出收购 A 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如果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70% 的,收购人应将部分要约改为全部要约。( ) 正确答案: 错 2012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收购报名咨询电话: 010-82318888 / 4008104588 第 3页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转载请注明: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