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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样稿.docx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0/11/29 文件大小: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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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30多家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案例
一、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以下简称“兰宝企业”)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发展早期,兰宝企业一直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状态。然而,因为兰宝企业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至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企业股票暂停上市。依据兰宝企业年度审计汇报,截至12月31日,兰宝企业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兰宝企业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4月28日,兰宝企业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企业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兰宝企业逼到了破产和退市死角。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同意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同意,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企业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企业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企业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中国首例上市企业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企业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6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定债权。其中,,,。在法院主动协调下,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作为兰宝企业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企业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11月16 日,作出准予兰宝企业重整民事裁定。11月19日,兰宝企业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
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兰宝企业重整计划草案)。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经过。重整计划中相关债权调整基础内容为:职员债权不做调整,按确定债权数额全额清偿;税务债权不做调整,按确定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对于一般债权,一律按确定数额22%给予清偿,%,清偿次序为优先收回债权本金,其次为应收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最终为应收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延迟推行金等。另外,重整计划中还包含到要保留兰宝企业优质资产用于拍卖,引入新战略投资人,从而恢复生产经营。12月21日,长春中院裁定同意兰宝企业重整计划,至此,相关兰宝企业破产重整一案审理告一段落。
经验总结

本案中,作为兰宝企业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向长春中院提出申请是对兰宝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依法受理该破产申请后,综合考虑兰宝企业宝贵壳资源和融资平台,和众多中小股民利益、职员利益和地域经济发展和稳定,不停地和兰宝企业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辽宁合利实业才向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使兰宝企业向破产重整前进了一步。法院为何需要和兰宝企业进行长时间沟通,说服其提起破产重整申请,而不能直接裁定破产程序由清算转为重整呢?中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要求,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出资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破产程序由清算转换为重整提起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出资人,法院不能依职权实施。所以,辽宁合利实业作为兰宝企业第二大股东提起破产重整申请才是符正当律要求。

在兰宝企业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表明,自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采取现金方法来偿清全部债务,尽管巨大现金流会增加重整难度,但这种做法不仅能够使其债务清偿不和企业后续重组和经营情况挂钩,而且还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提升兰宝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经过率,从而推进破产重整程序继续向前发展。实践证实,兰宝企业这一从速清偿债务方案设置是成功。

在审理兰宝企业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社保机构和拟破产企业股东作为债权人对兰宝企业其它关联企业也申请了破产。即使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兰宝企业破产重整含有主动促进作用,但社保机构和拟破产企业股东作为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法律并无明确要求,全国也无先例。但为了不延误兰宝企业整个破产重整计划,吉林高院经审查给予支持。
兰宝企业完成破产重整后,长春君子兰集团作为兰宝企业第一大股东依据法院裁定,将其持有企业全部国有法人股股权进行拍卖,其中,长春高新光电发展取得4437万股,万向资源取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