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
(二)二级资质:
;
;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
(三)三级资质:
;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
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
(四)四级资质:
;
;
%;
、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却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