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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力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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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力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标准规范.docx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20/11/30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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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力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标准规范.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电力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规范电费抄核收作业,提高电费专业精益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电费抄表、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过程中的管理、作业和质量考核等工作程序和业务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的电费抄核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实施电费抄核收业务管理和流程规范化及作业标准化。应用营销自动化系统,实现电费抄核收工作全过程的量化监管和控制,保障抄表收费及资金安全,确保电费准确全额回收.
。严禁违章抄表作业,不得估抄、漏抄、代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抄表的,应及时采取补抄措施。
第六条严格电量电费核算管理,确保电量电费核算的各类数据及参数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加强电量电费差错管理,所有电量电费退补须按规定的流程处理,退补方案须经严格审批.
、全额、按期收缴电费,开具电费发票及相应收费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应收电费。ﻫ第八条加强电费回收风险控制和管理,及时对电费账龄进行分析排查。在收取电费时,首先确保不发生当期欠费,然后按照发生欠费的先后时间排序,先追缴早期的欠费,,要采取切实措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ﻫ第九条严格执行电费账务管理制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设置电费科目,建立客户电费明细账,做到电费应收、实收、预收及未收电费台账等电费账目完整清晰、准确无误,确保电费明细账及总账与财务账目一致。
第十条严格电费票据管理。设置专人负责电费票据的申印、申领及库管工作。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电费发票不得超越范围使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或重复出具电费票据。增值税电费发票开具须专人负责,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做好申领、缴销等工作。票据管理和使用人员变更时,应办理票据交接登记手续。ﻫ第十一条严格电费印章管理。设置专人负责电费专用印章管理工作,并严格在规定的范围使用。印章领用、停用以及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不得兼岗。抄表及收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借用、***,将收费作业全过程纳入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严格营销数据安全管理。抄表及收费人员不得超越职责范围,擅自进入营销信息系统进行客户档案及抄表收费等信息的录入、删除或修改。ﻫ第十四条重视合同签约管理。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对电费抄核收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予以约定。ﻫ第三章抄表作业规范
第十五条各供电公司所属抄收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用电客户的抄表工作.
第十六条抄表周期执行以下规定:ﻫ(一)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确需对居民客户实行
双月抄表的,应考虑单、双月电量平衡并报公司营销部批准后执行。ﻫ(二)对采用卡式预付费电能表的用电客户,在未实现远程集中抄表前,至少半年抄表一次。ﻫ(三)对采用网络预付费电能表的用电客户,每月抄表一次。
(四)对用电量较大的用电客户、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客户以及交纳电费信用较差的用电客户,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行每月多次抄表结算收费方式,即每月抄表两次的抄表日期为1日、20日,每月抄表三次的抄表日期为1日、10日、(五),应在下一个抄表周期内完成抄表。ﻫ(六)采用远程抄表方式抄表的,至少每三个月到现场对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进行核抄.
第十七条抄表例日执行以下规定:
(一)每月15日及以后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50%。
(二)抄表例日是对用电客户相对固定的抄表时间。用电客户的抄表数据下装到抄表器的可提前下装天数由公司统一设定,各供电公司自行设定的可提前下装天数不得大于该天数。ﻫ(三)所有用电客户的抄表例日、,必须报各供电公司营销处批准,并由电费核算中心进行相应调整。抄表例日变更时,(四)对同一台区的客户、同一供电线路的专变客户、存在转供关系的客户,每一类客户的抄表例日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天。ﻫ第十八条抄表册执行以下规定:
(一)、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方式、结算方式、地理分布、抄表员日工作量、便于线损管理等因素。原则上一册不跨线路,一路可多册,一台区不跨册,、抄表例日和抄表方式应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