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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doc

上传人:w8888u 2014/6/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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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等方面的不成熟以及社会阅历的缺失,往往更加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不归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与以前相比,增加了相关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条款。其中,最值得关注和称赞的就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引入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一制度的引入被誉为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又一大进步。文章将从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引入此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对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等方面进入研究与探讨。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社会阅历等方面的原因,往往被认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帮助。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与成年人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以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这正是考虑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社会阅历等方面的不同。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新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也进一步贯彻了这一方针和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作出特别规定,首次引入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新《刑事诉讼法》第271 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为了更好更深入地理解这一制度,现笔者将对这一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与阐释。
一、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论阐释
附条件不起诉一般是指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附加一定条件,当被不起诉人满足这些条件并履行完毕时,不起诉决定即生效,追诉活动便到此终止的一种刑事不起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为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相继推出与此类似的各种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严格限定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限定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第六章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的刑罚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案件,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人犯罪分子。首先,未成年人所犯之罪必须为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案件。这表明所犯是轻微刑事案件。其次,未成年人所犯之罪必须是《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之罪。再次,未成人必须有悔罪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较轻。
第二,在适用程序上,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但不以他们同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