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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2).ppt

上传人:相惜 2020/11/30 文件大小:4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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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2).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 险 学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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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目的
介绍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帮助学生正确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理论和实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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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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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
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法律上
认可的利益
必须是
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
确定的或可以
实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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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以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产生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无可保利益;
此外任何人对***、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同样也无保险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已经确定——事实上的利益,即现有利益。
能够确定——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即预期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利益。

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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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新《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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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
1、现有利益:对财产已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如合法
的所有权、抵押权等。
2、预期利益:因财产现有利益而存在并依据法律和合同确实可得
的利益。如租金、利润、运费收入等利益。
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
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产品责任等。
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权利人对
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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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子女、父母;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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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意义
(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三)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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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使用权;
、保管权;
、留置权。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
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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