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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司法解释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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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是指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行为。
  组成本罪,必需符合以下多个条件:
  、企业或其它单位工作人员,不过,国有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企业和其它单位从事公务人员除外,这些人假如挪用资金,组成犯罪,依据刑法要求,应根据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罪处理。
  。“挪用本单位资金”,是指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自己使用或借贷给她人使用行为。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有以下多个情况:(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这里所说“归个人使用”,是指归本人或交由其它人使用。“超出三个月未还”,是指挪用资金时间已经超出三个月而且未归还。(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进行营利活动”,是指用所挪用资金进行经营或其它获取利润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取得利润不影响本罪成立。(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她人,进行违法活动。这里“违法活动”是广义,既包含通常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含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
  。至于其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对于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个人,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
  概念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是指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行为。
  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客体是企业、企业或其它单位资金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资金。所谓本单位资金,是指由单位全部或实际控制使用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这是较轻一个挪用行为。其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关键是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她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出三个月而未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办理违反企业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要求,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她人,虽未超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