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滨海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方法类
滨海县宝龙KTV***逾期不实施停止使用决定强制实施文件材料
自 年 6 月至 年 7 月
保管期限
本案共 壹 卷 本卷系第 壹 卷
立卷单位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卷内共 捌 件 拾 页
归 档 号
49
全宗号
类别号
目录号
案卷号
435100**
Z3•5
Z3•5—2
132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顺
序
号
责任者
文
号
题 名
日
期
页
号
备
注
1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滨公消强字[]第3号
临时查封决定书
721
1
2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强制实施审批表
0721
2
3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051
受案记录表
0720
3
4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滨公(消)决字[]第10号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0625
4
复印件
5
张三、李四
强制实施通知笔录
0720
5
6
龙飞
消防行政执法集体议案统计
0721
6
7
李四
强制实施现场笔录
0722
8
8
李四
现场照片(6张)
0720
8-10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行政强制实施决定书
滨公消强字[]第3号
被实施人: 滨海县宝龙KTV***
地 址: 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
关键责任人: 曾华
我 大队 于 年 6 月 25 日对你单位作出 停产停业 决定(“滨公消决字〔〕第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你单位逾期不实施决定。
依据《中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 四 款第 ∕ 项要求,现决定给予强制实施,对滨海县宝龙KTV***(宝龙大厦四层整层) 给予 查封 。
如不服本决定,能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滨海县公安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滨海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7月21日
被实施单位责任人(署名): 曾华
7月22日
一式二份,一联交被强制实施单位,一联存档。
强制实施 审批表
案 由
逾期不实施停止使用决定
发案时间
7月20日
案件文号
编号111
违法(嫌疑)单位
名称
滨海县宝龙KTV***
法定代表人
曾华
地址
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
违法
事实
及
证据
7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在对宝龙大厦实施监督检验时发觉滨海县宝龙KTV***逾期不实施大队作出停止使用决定。以上事实有“滨公(消)决字〔〕第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承接人
意见
依据《中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和《消防监督检验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提议对滨海县宝龙KTV***(宝龙大厦四层整层)给予查封,使该场所停止使用。
承接人:张三、李四 7月21日
法律
审核
意见
同意承接人意见,请领导审批。
责任人:李林 7月21日
承接
部门
意见
(此栏供支队监督处填写,大队不需填写此栏)
(承接单位印章)
责任人: 年 月 日
领导
审批
意见
同意。
(此处加盖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责任人: 王五 7月21日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受案记录表
(接报单位印章) 编号:111
案 由
逾期不实施停止使用决定
案件起源
工作中发觉
报案时间
/
报案方法
/
报
案
人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现 住 址
/
工作单位
/
联络电话
/
接 报 人
/
简明案情:7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在对宝龙大厦实施监督检验时发觉已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