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8 年 11月 05日 16时 06分 104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环境保护“城市绿线”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57 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遵照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十四日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不包括农用地中的林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城管执法、交通、林业、水利、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园林绿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 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绿线内的植被;不得侵占和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和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第八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迁移或砍伐绿化植物的,应当依法审批后实施。第九条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根据区域内占补平衡的原则,由占用单位提出调整申请, 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第十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新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用地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翻建、扩建。对未经批准建设或设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