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轻微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5千元-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发生1至2人重伤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发生1至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轻微违法行为
发生1至2人重伤事故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发生1至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