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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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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

上传人:cchanrgzhouh 2020/12/15 文件大小:3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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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住建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信用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建筑业信用评价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通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及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南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奖项;企业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通报表彰。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对应量化考核分值和有效期见附件.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采集由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一体化管理平台(四库一平台)自行导入,市外新进通企业由南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统一入库。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通过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管理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本市企业持书面材料至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地企业持书面材料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核验后入库。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谁监管 、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市、县(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集、录入南通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入库。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一体化管理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63分、综合考核30分、代表工程业绩考核7分、日常考核扣分共四部分计分机制组成,总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63分)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建筑业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40分)、项目计分奖励(8分)、纳税计分奖励(3分)、表彰及荣誉(12分)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房建、市政、装饰企业考核分别参照附件1、5、6细则)。
  第十四条 综合考核(30分)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全市建设工程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情况的综合量化考核包括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