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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例分析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例分析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王敬[1] 陈歆安寿志

目录
一、概述
二、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
(一)中国关于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义务的司法实践
(二)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审单义务
(三)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有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
(四)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义务的免除
三、谁有权提起诉讼?
(一)托运人
(二)提单持有人
四、无单放货的性质:违约还是侵权?
(一)中国的司法实践
(二)无单放货法律性质的分析
(三)本文的观点
五、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实际承运人的认定和司法实践
(二)实际承运人是否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无船承运人在无单放货中的法律责任
六、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一)无船承运人的相关规定
(二)中国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的情况
(三)无船承运人在无单放货中的法律责任
结束语

引言
无正本提单放货(下称无单放货)1纠纷案件近年来在中国海事法院收审案件
中所占的比例非常高,无单放货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已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审判实
务中争议较多的领域。无单放货行为往往因为行为人的不同、相对人的不同以及

[1] 王敬:敬海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执业领域:海商、保险、海事、公司、海外仲
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工作地点:广州;联系电话:86 20-87600082;Email:
wangjing@。
1 本文所讲的无正本提单放货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未收回正本提单
而货物实际交付给他人,从而不能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行为。但也可能涉及港口、码头或
仓储公司实际无单放货的行为。在本文中如无特别指出,则承运人是一个广义的范畴。
促成行为的主、客观条件的不同而构成芜杂不一的法律关系。本文试结合我所经
办的一些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以后类似
案件的处理有一些帮助。
一、概述
随着航海技术和贸易的发展,提单应运而生,并逐步完善成现在的单证交易,
承运人在目的港只能向提单持有人放货,提单也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必不可少
的凭证。依照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应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
然而航运实务中,尤其是近洋运输中,提单往往比货物迟抵目的港,而货物为生
产急需或转售之需,只好采取凭副本提单或复印件加担保提货的权宜之计。有时
由于提单被盗,或遗失或灭失也只得采取担保提货方式。收货人凭但保提货后,
往往又因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而拒付货款,卖方或取得提单质押权的银行则从诉
讼策略考虑,向承运人索赔,因此在航运实务中无单放货的现象非常普遍。
(一)无单放货的主要情形
(1)指示提单的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
(2)指示提单的通知人仅凭副本提单提货;
(3)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
(4)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不提供任何担保提取货物;
(5)其它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
(6)提货人伪造或变造提单提货等。
(二)通常的无单放货实施人
(1)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其主要在货物,尤其在大宗货、液态货等不便存
仓的场合实施无单放货;
(2)承运人的代理人(船舶代理,外运公司等);由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全球
化,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承运人的代理人实施无单放货的情形呈越来越
多的趋势,特别是现在许多船公司基于风险的规避和经营的优化都将其船舶运输
业务和船舶管理业务(包括船员管理、技术管理、商务管理)剥离出来,成立专
门的分公司、物流公司或无船承运人等以代理人的角色代理船公司的商业运作。
因此承运人的代理人已成为无单放货的主要实施人。
(3)港务公司、码头、仓储公司。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到达卸货港后,通常
将货物卸在港务公司、码头、仓储公司,由其当地的代理人通知提单持有人提货,
而港务公司、码头、仓储公司等作为货物的保管人保管货物。因此,提货人便会
通过提单副本加保函、或以伪造提单或与港务公司、码头、仓储公司串通提货,
从而导致无单放货。
(三)实务中无单放货纠纷案中通常的诉讼策略
由于中国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在无单放货纠纷中,原告
有的基于违约、有的基于侵权提起索赔。在实践中无单放货纠纷案中的诉讼策略
大体如下:
(1)承运人无单放货,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违约为由起诉承运人本人;
(2)承运人无单放货,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侵权为由起诉承运人本人;
(3)承运人的代理人依承运人指示无单放货,提单持有人以共同侵权为由起
诉该代理人和承运人;
(4)承运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