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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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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crh53719 2020/12/17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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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1。我市哪些单位适用本办法?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实缴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3。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含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能够证明申请单位对其经营场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有效文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对单位的许可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单位的经营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依法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单位;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需履行哪些手续?
答: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登记,纳入工商注册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范围。
6.总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对分公司有何影响?
答:总公司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致使总公司不具备经营劳务派遣资质的,分公司的经营资质自行消灭。分公司已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需履行哪些报备手续?
答: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如实报告许可机关,提交异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报告申请、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许可机关审查后出具异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报告收到通知书。
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