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取消执行通知书的实务分析
近年來,关于执行通知书的作用引起了司法实务界人士的广泛探讨,主要有完全废除 说、修改说、选择发出说和支持说。笔者综合各方的观点结合执行实践,提出取消执行通 知书的建议。
(一)执行通知书的性质
执行通知书的主耍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白二十条,即“执 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 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24、26条也是执行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有的学者给岀执行通知书的定义是: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 发岀的督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将承担强制执 行后果的一种法律文书。该定义总体上比较科学,但是笔者认为:第一,增加“自动”两 字在“指定期间内”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Z间可能更准确些;第二,承担 执行费是强制执行最直接的后果而执行案件一旦立案,被执行人就耍最终承担执行 费,而不是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届满后。故笔者建议将执行通知书的定义修改为:执行 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的督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即而临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法律文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 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
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 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这两条法条可以得出执行通知书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 程序这样一个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1992年颁布的,直到1998年縁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颁布才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情 况,根据该规定第26条第二款“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 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明确了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可以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并非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程序。该法条似乎已经弥补了 漏洞,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执行人员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Z前并不采取任何执行措 施,申请执行人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了解情况,因此法院很难了解是否存在被执行人转移、 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情形,故该款规定在实践中意义并不大,应予以废除。在取消执 行通知书的情况下,只要执行立案后,法院即可以采取主动调查措施。
(二)从执行通知书的作用分析取消它的可能性
执行通知书设立的冃的和执行通知书可能的积极作用不外乎以下三点:
,符合执行程序中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精 神;
2 .法制宣传的作用;
,给予被执行人行使抗辩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