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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 info@
网站(Website):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4]第0004号

致: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3年12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
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4年1月10日上午10:00时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1号公司办公
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持
有贵公司股份 245,469,8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
东大会规则》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