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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水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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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水务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怀来县水务局
关于征求《怀来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意见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怀来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办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月2日下午下班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反馈至政府办(1119房间),无修改意见也需要纸质说明。
联 系 人:杨晓伟
联系电话:0313-6223758
怀来县水务局
2018年1月30日
怀来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都必须结合我县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农村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农村供水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依法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价核定、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
各乡(镇)政府是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受益村后,必须落实工程建后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人。
根据投资建设的主体不同,我县农村供水工程主要采用以下管理模式: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
(二)以国家或集体投资为主的单村供水工程,由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等形式进行管理。
(三)以国家补助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由受益户负责管理,实行“自建、自管、自有、自用”的管理办法。
(四)由企业或私人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出资人负责经营管理。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经营使用权转让后,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饮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
第七条 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农村供水工程,拍卖、承包等所得资金,均由县水务局统一收回,设立专户,专储专用,作为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发展基金,继续用于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设施,维护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三)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每月清洗蓄(集)水池1次,确保供水水质合格安全,保证供水水量满足用水需求。
(四)负责供水工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全力做好供水服务。
(五)负责水样定期送检,确保水质安全。
(六)按月抄表收费。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供水单位和供水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县水务局要加强对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县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跨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供水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负责维修。
第十三条 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单位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工程运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记录好水源变化、水质监测、水位变动、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
第四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100米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